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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研究院管理章程
发布:  2023年04月26日 20:00  阅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与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参照教育部、四川省及四川文理学院关于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研究院管理、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文件,研究院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对研究院各方面的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第二条 研究院作为依托四川文理学院设置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接受四川文理学院的管理及其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研究院的宗旨与目标是:立足川陕革命老区,围绕振兴发展与脱贫攻坚,以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的视角,密切关注、跟踪区域各级政府实施振兴战略过程中的决策需求,以问题为导向,对区域振兴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基础理论与应用对策研究,为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振兴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社会服务。在2020年,力争使研究院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有较大影响的研究基地和智库平台。
       第四条 研究院关注川陕革命老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五位一体)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以振兴发展与脱贫攻坚为重点,围绕《规划》确立的战略定位(五大)、构建的空间布局(三带三走廊)、提出的工作任务(七项)、出台的政策措施(八项),与各地政府及发改委紧密合作,对相关问题开展应用研究,力求提炼出带有规律性和特殊性的学术观点,对该区域振兴发展与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五条 研究院的具体任务包括:
1.加强团队建设,构建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创新能力较强、治学作风严谨的研究队伍。同时,团队建设中必须明确团队研究方向与研究重点,厘清团队的研究思路,细化团队成员的具体分工,突出团队负责人的引领作用。
2.立足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与脱贫攻坚,定期设计、发布研究课题,以项目为纽带,推动工作开展。
3. 以研究质量为前提,完成承担的各项研究课题,努力推出一批学术精品,促进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研究的繁荣和发展。
4.通过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沙龙、学术讲座等形式,对川陕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学术探讨。
5.努力拓展对外学术交流的空间,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开展与川、陕、渝等周边地区相关机构和团体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研究向纵深发展。
6.融入地方,主动与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社区沟通、联系,参与各地振兴发展、规划制定与落实,不断扩大研究院影响。
7.建设好研究院网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六条 研究院设立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日常工作由常务副院长代为实施。院长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研究院的领导、协调工作。
2.负责推荐聘任研究院副院长及研究人员。
3.负责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分配。
4.主持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
5.组织和落实研究项目。
       第八条  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研究院工作,协调并组织有关研究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研究院设立办公室主任一名。其职责是:
1.完成院长、副院长分配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2.具体负责处理研究院日常行政事务。
3.起草研究院工作计划、总结等工作文件。
4.收集整理归档研究院日常工作资料,完善行政档案。
       第十条 研究院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研究院院长召集会议,副院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和决策中心内部重要工作事项。其具体职责是:
1.讨论并决定研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的调整事宜。
2.讨论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问题研究及申报。
3.讨论决定研究院财务预算和审议决算。
4.讨论并决定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事宜。
5.讨论并决定研究院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院研究人员由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组成。兼职研究人员既可是本校人员,亦可是外校及其他文化机构或团体的学者。
研究院实行研究人员聘任制和流动制,聘任期为三年。
研究院院长根据研究需要和研究成效,及时聘任、续聘、解聘研究人员。专兼职研究人员受聘时均应与研究院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研究院设专职图书资料员兼书刊编辑人员一名,其主要职责是:
1.完成管理委员会安排的有关工作。
2.根据研究院工作要求,起草年度编辑计划和总结等工作文件。
3.负责研究院的图书资料建设,按计划采编研究资料。
4.收集、整理、归档编辑资料。
       第十三条  研究院按研究方向设置若干研究所。各研究所设所长一名。其职责是:
1.负责研究所日常管理工作。
2.协助研究院遴选研究课题及负责人。
3.帮助课题负责人进行课题申报工作。
4.课题完成后,协助课题负责人完成结题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所所长由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兼任。

第三章 科研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院在搞好区域振兴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与相关学科建设的结合点,用以凝炼学科特色,促进学科快速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促进学术创新与探索。研究院在课题立项及资金支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和扶植具有理论前沿性或重大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十七条 在具体研究项目的开展上,鼓励跨学科研究和横向协作,实行以课题为中心,打破专业界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的课题组成员配置模式。
       第十八条 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研究院负责研究项目的发布、评审。
       第二十条 研究院对科研活动实行合同管理制。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无论自带项目或者以研究所名义申报、承担项目研究,均由该项目负责人与研究院签订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和研究人员的良性流动。
研究院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签订聘任合同书,由研究向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签发项目立项通知书,以明确该课题已进入研究院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每年应按照工作计划召开国内或区域学术会议,以达到互通信息、共同切磋、促进研究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编印出版《川陕革命老区振兴研究通讯》,及时通报研究信息,刊载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外联络,在川陕革命老区研究领域追踪最新研究动态和学术前沿问题。
       第二十四条 提倡严谨务实、独立思考的学风,要求研究人员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培植老中青相结合、业务素质强的学术研究梯队,确保研究院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财务制度和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研究院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严格实行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使资金得到有效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加强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研究院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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